說真的,很懶得打法律文
可是法盲真的太多
第一
實務上沒有什麼網路警察,只有
科技偵查隊,若非重大刑案,科技隊也無法跟
網路雲端的社群網站公司索取個人資料
所以之前實務上才有警察私訊問誹謗被告資料
而被人投訴的怪現象
除非有那種蠢蛋在網路公開個人資料那種
怎麼樣都好找的蠢蛋
第二
妨礙名譽的要件在於對人捏造不實的指控及公然辱罵
若非為此二項,只能算公開合理的評價範疇
比如:我覺得xx店很難吃寫google 評價
此分二部分
ㄧ則為消費過的真實感受(無罪)
一則為根本沒有去過的造謠(有罪)
第三
刑事提告就由警方備案
然後書面移送或解送檢方偵查
需要什麼提告金?
以為是漢堡的交保金喔==
第四
我真的受不了法盲
抱歉我是實務出身的,真的受不了,原諒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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