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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真的,很懶得打法律文

可是法盲真的太多

第一

實務上沒有什麼網路警察,只有

科技偵查隊,若非重大刑案,科技隊也無法跟

網路雲端的社群網站公司索取個人資料

所以之前實務上才有警察私訊問誹謗被告資料

而被人投訴的怪現象

除非有那種蠢蛋在網路公開個人資料那種

怎麼樣都好找的蠢蛋

第二

妨礙名譽的要件在於對人捏造不實的指控及公然辱罵

若非為此二項,只能算公開合理的評價範疇

比如:我覺得xx店很難吃寫google 評價

此分二部分

ㄧ則為消費過的真實感受(無罪)

一則為根本沒有去過的造謠(有罪)

第三

刑事提告就由警方備案

然後書面移送或解送檢方偵查

需要什麼提告金?

以為是漢堡的交保金喔==

第四

我真的受不了法盲

抱歉我是實務出身的,真的受不了,原諒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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